內政部版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條文第1條~第2條)
中華民國90年7月11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2362號公告頒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78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版主註1.買賣定型化契約及契約審閱期凡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或全部而訂定之契約,均稱為定型化契約。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賣方若是企業經營者,要簽定買賣契約前,買方可以享有一定期間的契約審閱期(買賣猶豫期間)。
版主註2.未提供買賣定型化契約審閱勿倉促下訂
賣方要求買方先行支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或在收取定金簽約前,未提供買方5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間,買方可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內 政 部   印製
中華民國95年10月
立契約書人買方賣方          茲為下列成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買賣標的                                      
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  縣  市)
面積
權利範圍
使用分區種類或編定用地種類
備註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平方公寸
建物標示
建號
建物門牌( 縣  市)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用途
共同使用部分建號
應有部分面積
備註
鄉鎮市區

合計
用途
面積(平方公尺)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及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
第二條  價款議定
本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      元整。土地、建物及車位價款分別如下:
一、土地價款:新台幣          元整。
二、建物價款:新台幣          元整。
三、車位價款:土地部分新台幣              元整。
建物部分新台幣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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