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版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條文第6條~第8條)
第六條  產權移轉
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專用印章交予 專責辦理。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 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付必備文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並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三),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簽名。第三人□同意□不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損害責任。
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報移轉課稅現值:□以本契約第二條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以__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
二、公定契約書買賣價格:□以本契約第二條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以__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
三、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契約書內(附件四: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
第七條  稅費負擔
本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費,在土地、建物點交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點交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之。
辦理產權移轉時、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納之印花稅、登記規費、火災保險費、建物契稅等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如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
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賣方負責繳納。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方繳納者,買方應出具續繳承諾書。□由賣方繳清。
本買賣契約有關之稅費、代辦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簽約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新台幣_元,並於簽約時付清。□__。
二、所有權移轉代辦費新臺幣           元
□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三、如辦理公證者,加收辦理公證之代辦費新台幣        元
□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四、公證費用
□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五、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代辦費新台幣   元
□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六、塗銷原抵押權之代辦費新台幣        元,由賣方負擔。
七、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
前項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買方得予代為繳納並自未付之價款中憑單抵扣。
第八條  點交
本買賣成屋,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 年 月 日由賣方於現場點交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點交日前搬遷完畢。點交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關於本買賣標的物如有使用執照(或影本)、結構圖及管線配置圖或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住戶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買賣標的物點交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
賣方應於點交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其如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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